刑事辩护

帮人代持股,为何卷入帮信罪?

导读帮人代持股本身不必然构成帮信罪,但若代持股权被用于犯罪资金流转,代持人可能因“明知”或“应知”而担责。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中,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参与经营、操作账户及获利。本文通过案例解析风险,并提供代持前核查、证据保留等实操建议。

代持股权,怎么就成了帮信罪的“帮凶”?

帮人代持股本身不必然构成帮信罪,但如果代持的股权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流转,代持人可能因“明知”或“应知”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判断的关键在于代持人是否对他人利用其名下股权从事犯罪活动具有主观明知,以及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本文通过一个改编案例,剖析帮信罪与股权代持交织时的风险点,并给出实操建议。

案例:一张股权代持协议牵出的刑事风险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李某称自己要开办科技公司,但不便出面,请张某代持30%股权,并担任名义股东。张某未多想便签署了代持协议,配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成立后,李某实际控制公司账户,频繁接收来自多个个人账户的转账,再迅速转出至境外。张某虽觉异常,但未深究。后该公司因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被立案侦查,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传唤。

张某辩称自己只是代持,未参与经营,对犯罪不知情。但侦查机关发现,张某曾多次按李某要求,以股东身份配合到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并在部分转账指令上签字确认。张某的“不知情”辩解面临挑战。

争议焦点:代持人“明知”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对李某利用公司实施犯罪是否达到帮信罪要求的“明知”。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代持人若仅挂名,未参与任何经营或资金操作,通常难以认定明知;但若代持人实施了异常配合行为,如协助开户、签字转账、出借个人账户等,则可能被推定“应知”。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代持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异常性、获利情况、有无逃避监管行为等因素判断。例如,代持人收取明显高于正常代持费用的报酬,或对资金快进快出、跨区域流转等异常视而不见,均可能成为不利证据。

处理机构通常的裁量思路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会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账户操作、是否获得非法利益、是否在明知异常后仍继续提供帮助。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会衡量代持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代持人的主观恶性。法院审判阶段,则依据证据链判断“明知”程度,并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量刑。

需要明确的是,单纯的股权代持协议本身不违法,但若代持的股权被用作犯罪工具,代持人不能以“只是名义股东”一概免责。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代持人风险几何?一张表看清

不同情形下,代持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差异明显。以下对比常见场景:

代持情形是否参与经营是否操作账户刑事风险等级
仅挂名,不参与任何事务否否较低,但需证明不知情
配合开户、签字,但未获利部分是中等,可能被推定应知
收取高额报酬,协助转账是是较高,易认定明知
明知异常仍提供个人账户是是高,可能构成帮信罪共犯

给当事人的启示:代持前必须做的功课

若已答应代持,或正考虑代持,建议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

  • 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代持人权限仅限于工商登记,不参与公司经营、不开通银行账户、不签署任何资金文件。
  • 保留与实际控制人的沟通记录,证明自己对经营事项不知情,如微信聊天、邮件等。
  • 定期查询公司工商信息和涉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要求退出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 切勿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代收款项,避免资金经过自己名下。
  • 如被公安机关询问,如实陈述代持经过,不隐瞒、不编造,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已经卷入,下一步怎么办?

若代持公司已被立案,代持人应第一时间整理代持协议、沟通记录、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犯罪。配合调查时,重点说明对犯罪活动不知情、未获利、未实施帮助行为。在上海地区,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代持人,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可能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但若证据显示代持人深度参与,则面临实刑风险。

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代持不是简单的“帮忙”,法律后果可能远超预期。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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