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企业不能自行决定适用,须经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审批以企业工商登记地或主要经营地的区级人社部门为受理机关,上海地区一般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结果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至三年,期满需重新申请。下面按办理流程的时间顺序,把每个阶段的要点讲清楚。
哪些岗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
适用范围由法律明确限定,不是企业想给谁适用就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针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的岗位,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销售、长途运输、部分值班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针对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岗位,如交通、铁路、水运、渔业、旅游等行业的特定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要注意,同一企业内不同岗位可分别申请,但须逐岗说明理由,笼统写“全体员工”的申请很难通过。
申请前要准备哪些材料?
材料齐备是缩短审批时间的关键。实践中常见因岗位说明笼统、工会意见缺失而被要求补正。一般需准备以下要点:
- 特殊工时制申请表,写明拟适用岗位、人数、计算周期及理由;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委托材料;
- 拟适用岗位的说明书与排班安排,含休息休假保障措施;
-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未建工会的提交职工代表意见;
- 劳动合同样本中相关条款的说明,以及上一周期执行情况的报告。
提交后审批流程怎么走、要多久?
受理机关收到材料后先做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受理后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岗位实际情况。上海地区的一般执行口径是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依法延长。批准文件会明确适用岗位、人数和有效期。
未获批准的,企业不得自行实行特殊工时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安排休息休假,面临加班工资争议风险。获批后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两种工时制有什么不同?
不少企业把两者混为一谈,实际在计算方式和加班认定上差别明显。对比来看:
| 对比项 | 不定时工作制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 适用岗位 | 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机动岗位 |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限制的岗位 |
| 工时计算 | 不按日、周计算工作时间 |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 |
| 加班认定 | 一般不认定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上班仍需付加班费 | 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按延时加班处理 |
获批后执行中要注意什么?
批文不是一劳永逸。企业须在有效期内按申报的岗位和排班执行,岗位调整、人数大幅变动应及时重新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周期内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当,超出部分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要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不得以特殊工时制为由取消年休假。
到期未续批会有什么后果?
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的,特殊工时制自动失效,企业应恢复标准工时制。继续按原方式排班的,超出标准工时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加班。建议在到期前一个月启动续批,避免出现管理空档。劳动者如发现企业未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可向人社部门反映。具体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