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辩护不是走形式:从一个案例说起
老张因涉嫌一起经济犯罪被立案侦查。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后,律师在会见时发现,侦查机关连续三天对老张进行讯问,每次讯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且全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附上了会见笔录、时间线索和看守所出入记录。最终,法院启动排除程序,对相关讯问笔录予以排除。这个案例改编自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它回答了一个核心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做程序辩护,关键在于及时发现程序违法点,并以法定方式固定、提出、推动审查。
程序辩护不是和办案机关“对着干”,而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它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帮助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错误。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律师必须把功夫下在细节上。
案例中双方争议焦点在哪里?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连续讯问超过法定时长是否属于疲劳审讯,进而构成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二是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侦查机关认为,讯问时间虽长,但中间有休息,不构成疲劳审讯;录音录像设备故障属于客观原因,不影响笔录效力。辩护律师则指出,法律对讯问时长和录音录像有明确要求,违反这些要求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这里要注意,程序辩护的争议往往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律师需要把“程序违法”转化为可证明、可审查的法律主张,而不是停留在口头质疑。
处理机构通常的裁量思路是什么?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程序性辩护意见时,通常围绕三个层面展开:第一,程序违法是否真实存在,有无证据支持;第二,该违法是否达到影响证据真实性、自愿性的程度;第三,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排除或可以补正的情形。以上海地区的一般司法口径看,对于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排除的力度较大;对于笔录制作瑕疵、告知程序不规范等,则可能要求补正或作出说明。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律师在提出程序辩护时,要对照这条规定,把违法情形归入“应当排除”或“可以补正”的类别,并准备好相应的线索材料。
给当事人的启示:程序辩护怎么做才落地?
程序辩护要产生效果,靠的是及时、具体、有依据。以下是一份实务中常用的操作要点清单,供当事人和家属参考:
-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讯问时间、地点、方式,记录是否存在连续讯问、夜间讯问、无录音录像等情形。
- 保存看守所出入记录、提讯证、讯问笔录复印件等材料,这些是证明程序违法的基础线索。
- 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排除申请,写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线索材料,避免仅口头反映。
- 在庭审前通过庭前会议提出程序性申请,促使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
-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说明保持关注,必要时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监控等原始资料。
程序辩护的效果,往往取决于律师能否把“感觉不对”变成“证据显示不对”。当事人和家属要配合律师回忆细节,但不要自行猜测或编造情节。
结尾建议
程序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律师熟悉刑事诉讼流程、证据规则和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而言,尽早让律师介入,保留好与程序相关的材料,是维护自身权利的第一步。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