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是传统观念,但现代继承法的基本规则是"限定继承":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限定继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举例:父亲欠债一百万元,遗产价值六十万元,子女继承遗产的,最多以这六十万元清偿,不必用自己的财产填补差额。
清偿顺序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多种债务并存时,一般先清偿税款,再按法定顺序清偿普通债务,并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必要的生活份额。
实务提示
- 债权人可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主张债权;
- 继承人之间就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内部可按份额分担;
- 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书面作出,避免被视为接受继承后又被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