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房屋动迁补偿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面积认定上。简单说,动迁赔偿面积并非简单按房产证或实际测量面积计算,而是遵循“合法建筑按证载面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历史无证房屋酌情认定”的基本规则,同时结合征收地块的补偿方案综合确定。这一结论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下面分情形展开分析。
合法产权房屋的面积怎么认定?
对于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认定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这是最清晰、争议最小的情形。实践中,若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存在差异,征收部门一般会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复核,但最终仍以登记簿为准。需要留意的是,房屋用途不同(住宅或非住宅)会影响补偿标准,但面积认定规则一致。
没有产权证的历史老房,面积还能算吗?
上海存在大量建于上世纪的老房子,未办理产权登记。对此,征收部门会结合建房年限、审批手续、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通常,1980年代以前建造、且能提供原始建房审批文件或长期居住证明的房屋,可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1980年代后未经审批建造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仅给予材料残值补偿。具体认定标准各征收地块方案略有差异,建议提前查阅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
阳台、阁楼、地下室算不算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层高2.20米以上的阁楼、地下室可计入建筑面积,但层高不足2.20米的不计入。征收评估时通常参照此标准,但部分地块补偿方案可能对阁楼、地下室有特别规定,需以方案为准。若对测量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测量。
面积认定有争议,如何维权?
若对面积认定结果不服,可先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核;复核后仍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注意,维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例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该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面积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确立了征收补偿的法定原则,面积认定作为补偿计算的基础,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维权步骤
- 书面申请复核:向征收部门提交面积复核申请,附上产权证、测绘报告等材料。
-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或直接起诉的,应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备材料清单
- 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建房审批文件(历史老房)
- 房屋测绘报告或面积实测数据
- 征收补偿方案及面积认定通知书
- 长期居住证明(如户口簿、水电费单据)
常见误区与提醒
误区一:认为“实际测量面积一定大于证载面积,应按实测补偿”。实际上,合法建筑以证载面积为准,实测仅作参考。误区二:认为“无证房一律不补偿”。历史遗留无证房可能酌情认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误区三:忽视征收方案的特殊规定。每个征收地块的方案可能对面积认定有细化规则,务必仔细阅读。
结尾建议:房产动迁面积认定涉及专业法律问题,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并妥善保管相关权属材料,以便在认定过程中有效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