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时的选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步:共同提出申请
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协议应当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二步:三十日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单方撤回申请。这三十日即通常所说的"离婚冷静期"。
第三步:申领离婚证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离婚证签发之日起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全程共同到场,任何一方缺席都无法完成。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