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虽然都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制度设计差异明显,直接影响主张的路径与时限。
事由不同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违反结婚的强制性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因时间经过而治愈(除年龄补足等特殊情形外)。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则是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属于意思表示瑕疵。
主张主体与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不受期间限制;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掌握在受胁迫方、不知情方手中,且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算。
程序与后果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均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照顾无过错方判决,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效婚姻法院一经发现应主动宣告,可撤销婚姻则不告不理。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涉及身份关系,证据要求较高,建议尽早咨询并系统准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