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了请求赔偿的法定情形,与一般意义上的感情伤害并不等同。
五种法定情形
重婚;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实践中如与他人长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等)。一般的争吵冷战、偶发暧昧不在其列。
行使的主体与时限
请求权人是无过错方。协议离婚的,可以在办理登记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但需注意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一审未提出而二审提出的,法院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赔偿范围与举证
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部分,数额与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相关。举证围绕法定情形展开,例如同居的持续居住证据、家暴的报警与就医记录等。
需要提醒的是,过错方已经获得对方原谅、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又反悔主张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主张前应理清双方之间已有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