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次还手引发的解雇风波
某公司员工王某在车间与同事李某因工作安排发生口角,李某先动手推搡王某,王某随即还击,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其他同事拉开。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一律予以开除”的规定,对王某和李某均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属于自卫反击,不应被开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个案例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打架一律开除”的制度,能否不分起因、不分情节地适用于自卫一方?
双方争议焦点:自卫反击是否属于“打架”
公司方认为,制度规定明确,只要参与打架斗殴,不论谁先动手,均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合法。王某则主张,自己是在被攻击时被迫还手,主观上无斗殴故意,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认定为打架。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不会机械适用规章制度,而会综合考量事件的起因、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及后果。争议焦点集中于:王某的还手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公司解除是否显失公平。
处理机构通常的裁量思路
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对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主要围绕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及解除程序的正当性展开。对于“打架一律开除”条款,裁量时会区分以下情形:
| 情形 | 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 解除合法性倾向 |
|---|---|---|
| 主动挑起事端并动手 | 是 | 通常支持解除 |
| 被迫还手,未超出必要限度 | 否(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通常认定违法解除 |
| 还手后升级冲突,造成对方伤害 | 视情节可能构成 | 需综合判断 |
结合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裁审机构倾向于认为:规章制度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将正当防卫与互殴等同对待。若劳动者能证明其还手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公司仅以“参与打架”为由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此外,公司还需举证证明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制度本身不能作为解除依据。
给当事人的启示:证据与程序是关键
若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形,应注重收集能还原事实的证据,并遵循法定程序维权。具体步骤如下:
- 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联系方式,并书面记录事件经过。
- 及时报警,取得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或处理结论,以证明对方先动手及自身还手的防卫性质。
- 收到解除通知后,核对公司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已公示或告知本人。
- 在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要注意,自卫反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若还手后继续追打对方,则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劳动者在维权时,应重点围绕“起因、过错、防卫意图”组织证据,避免仅凭口头陈述。
结尾建议
公司制度中的“打架一律开除”条款并非绝对适用,裁审机构会审查行为的起因与性质,自卫反击在合理限度内通常不构成严重违纪。建议劳动者在遇到类似冲突时保持冷静,优先避险并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则应细化制度,区分过错方与防卫方,避免“一刀切”带来法律风险。若对自身情况把握不准,建议结合具体证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