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后,员工自行投保或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商业补充保险(如医疗险、意外险、重疾险)产生的理赔金,原则上不抵扣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两者法律性质不同:经济补偿/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给付义务;商业保险理赔金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合同对价。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理赔金用于冲抵用人单位责任,或用人单位能证明该理赔金系其代垫费用,否则不能抵扣。
从一起真实的辞退场景说起
张女士在上海某公司工作五年,公司为其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险。后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领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住院医疗理赔金2万元。公司认为这笔钱应冲抵经济补偿,只愿支付差额。张女士困惑:这笔理赔金到底算谁的?
类似纠纷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误以为“公司出钱买的保险,理赔金自然归公司支配”,但法律上并非如此简单。
商业补充保险理赔金的法律定性是什么?
商业补充保险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若被保险人为员工本人,则理赔金归员工或其受益人所有。公司支付保费的行为,通常视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不改变保险金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是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就属于员工。公司不能以“保费是我出的”为由主张理赔金归公司或用于抵扣赔偿。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与保险理赔金能相互抵扣吗?
不能。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赔偿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责任,与商业保险理赔金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者基于保险合同。两者互不替代,也不当然抵扣。
实践中,用人单位若主张抵扣,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或理赔金实质属于公司代垫费用。例如,公司先垫付医疗费、后由保险理赔,则公司可就垫付部分主张返还,但这与解除赔偿是两回事。
哪些情况下可能涉及抵扣或返还?
并非所有情形都绝对排除抵扣。以下情形需特别注意:
-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理赔金用于冲抵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 用人单位能证明理赔金对应的费用已由公司实际承担(如公司垫付医疗费后获保险赔付);
- 双方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理赔金与赔偿金合并结算,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情形均需有书面证据支撑,不能仅凭口头说法。
上海地区实务中通常怎么处理?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以商业保险理赔金抵扣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明确合同依据或垫付事实。仲裁与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定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商业保险安排变相减轻法定责任。
专业律师提示:劳动者应保留保险合同、理赔记录、解除通知等材料;用人单位则应在投保时明确保险金归属,避免日后争议。
遇到这类争议,普通人该怎么做?
先理清两笔钱的性质:经济补偿/赔偿金看劳动合同法,理赔金看保险合同。不要轻易签署“一揽子结清”协议,除非你清楚每一项金额的构成。若公司坚持抵扣,可要求其出具书面依据和计算明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保留保险理赔凭证。
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是否充分、协议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再决定下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