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超36小时被开除,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该限制主要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若公司自身安排超时加班,事后却将责任归咎于员工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缺乏法律依据。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时,会重点审查加班是员工自愿还是公司安排,以及解除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个常见情形:谁该为超时加班负责?
某科技公司员工小张,因项目需要连续三个月每月加班超过50小时,公司均通过邮件或工作群通知加班。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属严重违纪”。小张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这个案例改编自上海地区劳动争议中的常见情形。争议焦点在于:超时加班是谁造成的?公司能否将自身安排加班的行为归责于员工并解除合同?
处理机构通常怎么裁量?
劳动仲裁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审查:
- 加班是否由公司安排:若员工能提供加班通知、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加班系公司要求,则超时加班的责任在公司,而非员工。
- 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据以解除合同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将公司自身违法行为归责于员工的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 解除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即使员工存在违纪,法院也会审查解除是否过罚相当。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较为严格,公司需举证证明员工行为达到严重违纪程度。
- 公司是否履行管理职责:公司有义务控制加班时长,若其长期安排超时加班却未采取措施,反而以此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解除。
| 审查要点 | 公司举证责任 | 员工抗辩方向 | 常见结果 |
|---|---|---|---|
| 加班安排主体 | 证明加班系员工自愿 | 提供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 | 公司无法证明则担责 |
| 规章制度效力 | 证明制度经民主程序且已公示 | 指出制度内容违法或未公示 | 制度无效则解除违法 |
| 解除合理性 | 证明员工行为严重违纪 | 主张过罚相当原则 | 解除可能被认定违法 |
给劳动者的启示: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如果你也遇到公司以加班超时为由解除合同,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
- 保留加班证据:包括加班通知(邮件、微信、钉钉等)、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提交时间、加班审批单等,能证明加班系公司安排。
- 收集规章制度:留存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签收记录,核查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公示。
- 及时维权: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上海地区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此类案件通常需要45至60日。
- 明确诉求:若公司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这里要注意:如果员工确实存在自愿加班且违反公司合理规定的情形,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也可能被认定合法。关键在于加班责任的归属和制度的合法性。
实务中的关键点与建议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公司以“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归责于员工并解除合同,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因为超时加班往往源于公司安排,公司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转化为员工的违纪事由。专业律师提示,劳动者遇到此类争议时,应重点证明加班系公司安排,并审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最后建议:若你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和维权策略,避免因时效或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