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张罚单说起:申辩之后罚款反而变多了?
某餐饮店因后厨卫生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拟罚款5000元。店主提交书面申辩,认为检查记录有误,并附了整改照片。几天后收到的处罚决定书却写着罚款8000元。店主疑惑:自己只是说明情况,怎么越申辩罚得越重?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当事人要不要开口、怎么开口。
结论先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法定原则,不是人情照顾。但“不加罚”保护的是申辩权本身,不等于申辩一定能减罚,也不排除行政机关依法重新调查后调整事实认定。
申辩不加罚,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开口就吃亏”的顾虑,保障陈述权、申辩权真正落地。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与“必须复核申辩”是一体两面:既要听,也不能打击报复。
哪些情形下处罚看起来“变重”了
实践中常见三类情况,需要区分对待。
| 情形 | 是否属于因申辩加罚 | 说明 |
|---|---|---|
| 申辩后直接提高罚款数额 | 属于,违法 | 同一事实、同一依据,仅因申辩而加重 |
| 复核中发现新的违法事实或情节 | 一般不属于 | 基于新证据重新认定,应有相应告知程序 |
| 原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重新作出处罚 | 需看具体程序 | 应重新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程序 |
这里要注意:判断的关键不是结果数字变大,而是加重的原因是不是申辩行为本身。如果行政机关在复核中发现了此前未掌握的违法情节,依法调整处罚幅度,性质就不同,但必须重新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再次申辩的机会。
收到告知书后,申辩怎么做才有效
申辩不是喊冤,要有事实和证据支撑。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 核对告知书载明的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罚款数额,确认申辩期限(通常为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告知书载明为准)。
- 针对每一处事实异议,写明“哪句话不实、正确情况是什么、有何证据”,逐条对应,避免笼统否认。
- 整理证据材料,形成清单,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
- 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接收方签收或保留邮寄凭证,口头申辩的应记录时间、接待人员。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核对加重部分是否与申辩内容相关,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辩材料准备清单
材料越具体,复核越有针对性。以下清单可按实际情况取舍。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标注收到的日期。
- 陈述申辩书,写明当事人信息、异议事项、理由和请求。
- 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照片、整改记录、进货票据、检测报告。
-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
- 提交凭证,如签收单、邮寄单号、邮件截图。
申辩不加罚,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意申辩
不是。申辩权受保护,但申辩内容应建立在事实基础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可能影响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配合程度的评价,也可能带来其他法律后果。专业律师提示,申辩的重点是“把事实说清、把证据摆足”,而不是情绪化表达。
另外,行政机关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处罚幅度不能依法调整。若原告知书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有误,复核后回归法定幅度,当事人仍可就该调整是否合法寻求救济。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审查此类争议时,通常关注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在申辩后发生变化、加重部分有无独立证据支撑、程序上是否重新告知。对当事人而言,保留好申辩提交凭证和处罚决定书,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建议收到告知书后先算清期限,再决定申辩策略;对处罚结果仍有异议的,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