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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怎么界定

导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关键看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上海法院实践中,轻伤通常不属重大损害,防卫意图与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同样重要,遭遇侵害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监控、病历等证据。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核心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本文结合上海地区审判实践的一般口径,逐层拆解这一界定标准。

深夜冲突中的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设想这样一个场景:深夜,甲在小区门口被乙无端推搡并挥拳击打头部,甲后退躲避,乙继续追打。甲随手拾起地上的木棍反击,击中乙头部致其轻伤。事后双方各执一词,乙称只是“推了一下”,甲称“怕被打死才还手”。这类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定性往往取决于三个事实: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反击强度是否与侵害相当。

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审查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与现实性,再判断防卫行为的时间节点与强度对比。若甲在乙停止攻击、转身离开后仍追打,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后防卫或互殴,防卫性质丧失。

刑法第二十条对防卫限度是如何规定的?

防卫限度的判断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法律并未要求防卫人精确计算反击力度,而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为过当标准。这里要注意,两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重大损害”,司法实践中一般指重伤或死亡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后果的,通常不认定为重大损害,即便防卫方式略显激进,也多倾向于认定正当防卫。这一口径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具有较强参考意义。

争议焦点:防卫意图与防卫时间怎么判断?

防卫意图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侵害,而非报复或泄愤。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先发生口角,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击。此时需要结合谁先升级冲突、还击是否具有被动性来综合判断。若还击方在侵害停止后仍持续攻击,防卫意图即难以成立。

防卫时间要求侵害“正在进行”。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的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打个比方,对方已被人拉开、失去继续攻击能力,此时再补一脚致其受伤,就可能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而非防卫。

遭遇侵害时怎样保留防卫证据?

证据意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防卫人应当尽可能保留能证明侵害正在发生、自身处于被动地位的痕迹。

  1. 第一时间报警,并在报警记录中如实陈述对方先动手及自身躲避、反击的过程。
  2. 保存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注意记录时间与地点。
  3. 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伤情照片,申请伤情鉴定以固定损害后果。
  4. 寻找目击证人,记录其联系方式,便于后续向办案机关提供证言。
  5. 避免在事后与对方私下协商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防止被用作不利证据。

常见问题

对方先动手,我还手就一定算正当防卫吗?

不一定。还手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看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还手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若双方相互斗殴、均有伤害故意,通常按互殴处理,不认定正当防卫。

防卫造成对方轻伤会被追究刑责吗?

一般不会。轻伤通常不属于“重大损害”,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多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若手段明显失衡,仍可能被评价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方持械行凶,我反击致其重伤要担责吗?

需区分情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若侵害尚未达到该程度,则仍需接受限度审查。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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