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却主张自身并无责任。在上海地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并非只要患者出现损害就必然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反向理解,若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的法律定性: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属于过错责任。患者一方需就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患者认为疗效不佳即等同于医院有过错,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法律允许医疗机构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诊疗,并不要求其保证治愈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以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两种情形下,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逐层剖析:免责事由如何认定
免责事由的认定,核心在于证据。患者不配合诊疗,需要有明确的告知记录、患者拒绝签字的文件或监控资料等予以佐证。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义务,则需结合抢救时间、医疗条件、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至于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通常需要借助医疗损害鉴定来查明。
这里要注意,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机构一方。医院不能仅凭口头说明,而应提交完整病历、知情同意书、会诊记录等材料。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较为严格,若病历存在涂改、缺失等情形,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举证效果。
实务操作要点:患者一方如何应对
患者一方若认为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可参考以下步骤固定证据、推进程序:
- 及时复印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
- 保留好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诉讼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
医疗机构一方主张免责的,则应重点准备以下材料:
- 患者或其近亲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及拒绝诊疗的书面记录。
- 紧急抢救情况下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及上级医师指导记录。
- 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规范依据及文献资料。
- 完整、连续、未经篡改的病历原件及电子数据。
免责不等于无责:这些边界要分清
即便存在患者不配合的情形,若医疗机构同时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患者拒绝某项检查,但医务人员未充分告知拒绝的风险,或未采取替代方案,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紧急情况下的免责,也以医务人员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为前提,而非任何紧急处置均可免责。
另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不能以事后医学发展否定当时的诊疗行为。上海地区法院一般会参考鉴定意见,结合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学共识进行判断。患者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可在鉴定程序中充分发表意见。
常见问题
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就一定免责吗?
不一定。患者不配合是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但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若医院未充分告知风险或未采取合理替代措施,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紧急抢救情况下,医院可以完全免责吗?
并非完全免责。医务人员需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若存在明显疏忽或违反基本规范,仍可能被认定有过错。免责与否取决于具体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紧急情况下的合理标准。
医疗损害鉴定是必经程序吗?
并非绝对必经,但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是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关键依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鉴定,也可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强,免责事由的认定涉及病历审查、鉴定程序等多个环节。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理性评估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