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走的合法途径主要有四条:与医疗机构协商和解、申请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四条路径并非互斥,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调解或起诉;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已履行的,通常不能再就同一事项重复主张。下面结合上海地区的常见做法,把每条路径的流程、材料和注意事项讲清楚。
一个典型场景:术后出现并发症,家属先做什么
患者在沪上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家属认为医院告知不充分、处理不及时,情绪激动地要求院方“给个说法”。这个阶段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只顾争执而不固定证据。病历、检查报告、用药记录、费用清单都在医院控制之下,越早封存越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实践中,家属可书面提出封存病历申请,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封存,并制作封存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这里要注意,封存的是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两部分,主观病历包括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同样属于可封存范围。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还应当对现场实物共同封存。
协商、调解、诉讼,三条路各有什么门槛
协商解决成本最低,适合争议金额不大、责任相对清楚的情形。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写明事实经过、赔偿项目与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赔偿项目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口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不要只写一个笼统数字。
调解分两种:一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上海各区均设有医调委,申请一般不收费;二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可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点比普通和解协议更有保障。
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特殊,患者一方需初步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则需就免责事由等承担举证责任。
| 途径 | 启动方式 | 主要优点 | 主要局限 |
|---|---|---|---|
| 协商和解 | 双方自行沟通,签订书面协议 | 快速、成本低、关系缓和 | 赔偿数额易偏低,无强制执行力 |
| 人民调解 | 向医调委提出申请 | 免费、专业、可司法确认 | 需双方同意,周期数周至数月 |
| 诉讼 | 向法院起诉 | 有强制力,责任划分清晰 | 周期长,需承担鉴定费与诉讼成本 |
医疗损害鉴定要准备哪些材料
无论调解还是诉讼,责任认定的核心往往落在鉴定上。上海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影响很大。材料准备得是否完整,直接影响鉴定能否顺利推进。
- 患方身份证明及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已封存的同时提交封存件);
- 各项检验、检查报告及影像资料原始胶片或电子数据;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 死亡案件需提交死亡证明、尸检报告(如有);
- 误工损失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赔偿相关材料。
鉴定申请一般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也可以在起诉时一并申请。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按责任比例分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有充分理由。
协商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家属在情绪未平复时签下金额明显偏低的协议,事后想推翻,难度较大。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签字前务必核对赔偿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是否约定了一次性了结。金额较大的,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士再签。
选择哪条路径,取决于损害程度、证据完整度和双方沟通意愿。损害轻微、责任清楚的,协商或调解更经济;伤残、死亡等重大后果的,通过鉴定和诉讼厘清责任更为稳妥。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在封存病历、启动鉴定等关键节点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