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改编案例说起:加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某公司职工在岗工作期间突然倒地,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主张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则认为职工自身有基础疾病,死亡与工作无关。这类争议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核心问题就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结论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的,视同工伤;超出48小时的,一般不视同工伤。
需要说明的是,“视同工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因工负伤”,而是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作出的拟制规定,因此认定标准相对严格,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哪里?
结合上海地区的一般司法实践,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事发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职工在单位安排的加班、值班、出差期间发病,通常认定符合;二是“突发疾病”与工作是否存在关联,法律并不要求疾病由工作引起,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即可;三是抢救时间是否在48小时之内,起算点一般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
这里要注意,48小时的起算与死亡时间的认定,往往需要依靠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综合判断,单方陈述难以作为依据。
处理机构通常的裁量思路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时,一般会围绕上述三个要件逐项审查,并重点核查证据链是否完整。以下步骤是实践中常见的审查路径:
- 核实劳动关系,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用工关系;
- 查明事发时间、地点及职工当时正在从事的具体工作,判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调取医疗机构病历、初次诊断记录,确定突发疾病的起病时间;
- 核对抢救记录与死亡证明,计算是否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是否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该条款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依据,也是家属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抗辩时都必须回到的原点。
给当事人的启示:证据准备是关键
无论是家属申请认定,还是用人单位参与处理,证据的完整程度直接影响认定结果。以下材料清单可供参考:
-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 事发当日的排班表、加班审批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明工作时间与岗位的材料;
- 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初次诊断证明、抢救记录;
-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 目击同事的书面说明或证人证言。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家属只关注抢救过程,却忽略了固定“在工作岗位发病”这一环节的证据,导致认定受阻。因此,事发后应尽早保存现场监控、同事证言等易灭失的证据。
超过48小时就一定不认吗?
原则上,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48小时的起算点、脑死亡标准等问题存在个案争议,法院会结合病历记载的具体时间节点审慎判断。家属如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理性评估证据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