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费到底该由谁承担?先看一个常见情形
上海某旧改地块,承租人老张与出租人某公司就厂房拆迁补偿谈判僵持。动迁部门要求提供评估报告,老张自行委托评估花去两万元,事后主张该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对方拒绝。这类争议的核心是:拆迁赔偿评估费谁出?结论先行——原则上“谁委托、谁垫付”,最终按责任归属或补偿协议约定分担;无约定时,法院常结合评估目的、受益方及过错程度裁量。
老张的困惑很典型:评估是为了确定补偿金额,钱却要自己先掏。这里要注意,评估费不属于拆迁补偿款的法定组成项目,不能当然要求动迁方或相对方全额报销。能否转嫁,取决于委托主体、评估结果是否被采用、双方有无约定。
双方争议焦点在哪里?
争议通常集中在三点:其一,评估由谁发起、委托合同与谁签订;其二,评估报告是否被征收部门或法院采纳,若未被采用,费用多由委托方自担;其三,双方此前有无关于费用分担的书面约定。老张与出租人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评估费,出租人便以“未授权委托”为由拒付。
实践中常见另一种情形:征收部门依职权委托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从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拆迁人无需承担。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核改变原结果的,可要求原评估机构承担。
处理机构通常怎么裁量?
无论是征收部门协调还是法院审理,裁量思路大致如下:先看委托关系,谁签订委托合同谁先承担付款义务;再看评估目的与受益情况,若评估结果用于确定补偿且对方实际受益,可判令按比例分担;最后看过错,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评估导致费用扩大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上海地区的一般执行口径是,没有约定时,不支持将单方委托的评估费全额转嫁给对方,除非该评估经对方同意或事后追认。
当事人可以按哪些步骤处理?
遇到评估费争议,建议按以下流程推进,减少扯皮:
- 确认评估委托主体:查明委托合同签约方,保留付款凭证与发票。
- 书面征询对方意见:通过函件或聊天记录固定对方是否同意委托、是否认可费用分担。
- 核对评估报告用途:确认报告是否提交征收部门或法院并被实际采用。
- 协商分担方案:以评估目的、受益比例为基础提出书面方案,限期答复。
- 协商不成再诉讼:将委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一并提交,主张按责任分担。
给当事人的几点启示
第一,事前约定优于事后争论。租赁、合作经营等合同中可写入“因拆迁补偿需要委托评估的,费用由某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第二,单方委托前先发书面通知,给对方合理答复期,避免被认定为擅自扩大的费用。第三,保留评估报告被采用的证据,例如征收部门的收件回执、法院的质证笔录,这是主张分担的关键。第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优先走复核评估程序,而非重复委托,否则费用难以转嫁。
还需要提醒:评估费金额通常按评估标的额比例收取,上海地区常见区间为几千元至数万元,委托前可要求评估机构书面报价并明确收费依据。若对方承诺“报销”却无书面记录,事后主张往往缺乏证据支撑。
常见问题
动迁部门委托的评估,被拆迁人要付评估费吗?
一般不需要。征收部门依职权委托的评估,费用从其工作经费列支;被拆迁人自行委托的评估,费用自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评估结果被采用且对方同意分担。
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申请复核要自己出钱吗?
需要先行垫付。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可要求原评估机构承担;未改变的,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没有书面约定,法院会支持评估费由对方承担吗?
支持难度较大。法院通常审查委托主体、对方是否同意或追认、评估结果是否被采用。单方委托且对方未认可的,多判由委托方自担。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