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公司常犯的三个错误做法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一看员工还需要治疗,就急着发终止通知,以为“期满了合同就自动结束”。这是高频误区。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以下三种做法最容易踩坑:一是停工留薪期一满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以“医疗期已过”为由直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三是要求员工先办离职再谈后续治疗费用。这些做法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终止或违法解除,公司要承担相应赔偿。
停工留薪期满了,合同就能终止吗?
不能简单画等号。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它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两回事。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比如合同期满、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只是说明伤情尚未痊愈,并不当然触发合同终止。这里要注意,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尚未到期,公司仅以“停工留薪期届满”为由终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限制的是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并不直接等同于“合同绝对不能终止”。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用人单位贸然终止合同风险极高。
合同到期了,公司能不能直接不续签?
也要分情况。如果劳动合同在停工留薪期内到期,依法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终止。上海地区的一般执行口径是:工伤职工尚在治疗、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合同到期不能一断了之,应续延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按鉴定等级对应处理。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原则上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七级至十级伤残,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期满就终止”要看合同期限和鉴定结论两个变量。
仍需治疗期间,工资和社保该怎么处理?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点不能打折扣。工资方面,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如果仍需治疗且未上班,工资待遇实践中常见两种处理:一是按病假工资处理,二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岗位后按新岗位工资执行。上海地区对病假工资有下限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保应当继续缴纳,公司不能以“没上班”为由停缴。打个比方,治疗没结束就停社保,相当于把后续医疗费用的报销通道给关了,员工损失会很大。
| 情形 | 合同能否终止 | 关键依据 |
|---|---|---|
| 合同未到期,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 | 不能仅以此为由终止 | 劳动合同法终止条件法定 |
| 合同到期,尚在治疗未做鉴定 | 应续延至鉴定结论作出 |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 |
| 鉴定为七至十级,合同到期 | 可以终止,需支付两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司正确的操作步骤是什么?
建议按以下顺序处理,避免违法风险:
- 确认停工留薪期是否届满,是否有延长确认手续;
- 及时为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要拖着不办;
- 鉴定结论作出前,劳动合同到期的应续延,不得单方终止;
- 根据鉴定等级对应处理劳动关系,该保留的保留,该支付补助金的足额支付;
- 治疗期间社保不断缴,工资按病假或新岗位标准依法发放。
员工遇到公司“期满就终止”怎么办?
先别急着签字。保留好工伤认定书、治疗病历、停工留薪期确认材料、公司发的终止通知等证据。如果公司坚持终止,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终止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上海地区仲裁和法院对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权益保护较为重视,关键是把“仍需治疗”和“未做鉴定”这两个事实固定下来。专业律师提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后续处理的分水岭,越早启动越有利。
结尾建议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公司不能想当然地终止合同。合同未到期的,不能仅以期满为由终止;合同到期的,通常应续延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工资、社保、医疗待遇都要依法衔接。具体个案差异较大,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把证据和程序走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