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视:简历未填婚育状况,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招聘行政岗位,王女士(化名)入职时简历“婚育状况”一栏未填写。入职半年后王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公司随即以“简历隐瞒婚育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婚育状况与岗位无关,公司则主张员工有如实告知义务。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婚育信息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范畴,未填写能否构成解除理由。
争议焦点:婚育信息是否属于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直接相关”是判断关键。婚育状况通常与岗位职责、工作能力无直接关联,除非岗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限制。因此,单纯未填写婚育信息,一般难以认定为欺诈。
处理机构通常的裁量思路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审查此类解除行为时,通常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在招聘时明确将婚育状况列为录用条件;二是未填写婚育信息是否足以影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三是解除行为是否构成对孕期女职工的区别对待。以下对比表概括了常见考量因素。
| 考量因素 | 倾向于合法解除的情形 | 倾向于违法解除的情形 |
|---|---|---|
| 招聘时是否明确要求 | 岗位招聘明确将婚育状况列为录用条件并已告知 | 招聘时未提及,事后补充主张 |
| 与岗位的关联程度 | 岗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限制(如特定禁忌作业) | 普通行政、文职等岗位,婚育与履职无关 |
| 解除的真实动机 | 有证据证明员工虚构关键信息影响录用 | 得知怀孕后立即解除,时间节点高度吻合 |
实践中,上海地区裁审机构对孕期女职工的解除审查较为严格。用人单位以“隐瞒婚育”为由解除,往往需要举证证明该信息属于录用必要条件且员工存在故意虚构,举证难度较大。若解除发生在员工告知怀孕之后,裁审机构还会重点审查解除动机是否与怀孕相关。
解除程序是否合法,同样影响结果
即便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存在欺诈,解除程序也须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而非直接发出解除通知。直接解除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此外,孕期女职工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
给当事人的启示: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应对?
对劳动者而言,保留招聘广告、岗位说明、沟通记录等材料,有助于证明婚育信息并非录用条件。对用人单位而言,招聘时若设置与岗位无关的婚育门槛,本身存在法律风险。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 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后,注意保留书面通知原件及送达记录。
- 梳理招聘阶段材料,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曾明确要求婚育信息。
- 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用人单位应审查解除依据是否属于第三十九条情形,避免程序瑕疵。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及招聘广告截图。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 怀孕告知记录、与公司沟通的邮件或聊天记录。
- 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用于计算赔偿基数。
常见问题
简历未填婚育信息,公司能直接开除吗?
通常不能。婚育信息与多数岗位无直接关联,未填写一般不构成欺诈,公司直接解除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上海地区对孕期女职工解除审查是否更严?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裁审机构对孕期解除的合法性审查较为严格,用人单位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并选择适当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