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1、2N是劳动法圈的高频词,很多人混为一谈。它们对应三种不同情形。
N: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适用于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无过失性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降薪续签、单位过错被迫解除等情形。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补半个月。
N+1:代通知金的叠加
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本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就是N+1。这一个月叫代通知金,按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不是所有解除都有+1。
2N:违法解除赔偿金
单位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2N与N不能同时主张。
月工资基数
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算;高于社平三倍的按三倍封顶、年限最高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