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低基数缴社保、以补贴代替社保,是一些单位降低成本的惯用手段。劳动者的救济路径并不少。
两条主线:补缴与解除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税务或人社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这是行政救济路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权: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N)。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抗辩是无效的,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
注意区分
- 未缴、断缴:可要求补缴并主张经济补偿;
- 基数不足(未足额):实践中部分地区对据此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支持较谨慎,补缴主张一般可获支持;
- 现金补贴替代社保:协议无效,劳动者仍可要求补缴。
社保补缴争议有时效与地域差异,先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效率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