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能以未支付抚养费等理由随意剥夺。
探望方式如何确定
双方可以协商探望的时间、频率与方式,如每周探望一次、寒暑假共同生活等;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内容一般包括探望频次、起止时间、交接地点等具体安排。
对方不让看怎么办
可先行向法院起诉确认或明确探望方式;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协助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手段主要是对拒不履行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或由法院组织交接,而不是把孩子强行带走,更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
什么情况下会被中止探望
探望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如探望方患严重精神疾病、有暴力或吸毒恶习、拐卖子女风险等,法院可以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偶尔几次不让探望不构成中止事由,长期阻挠且情节严重的,对方还可据此请求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