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公证遗嘱不再是最高效力

导读民法典施行后,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立遗嘱人可自由变更撤销。

很多老人以为"公证过的遗嘱最硬"。《民法典》改变了这条规则。

新旧规则对比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废止了这一规则: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一视同仁。

实务影响

对老人而言,变更遗嘱更自由:想修改方案,不必再跑到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自书一份合规的新遗嘱即可覆盖。对继承人而言,争议时需要逐份审查全部遗嘱的时间与效力,最后一份合规遗嘱说了算。

给立遗嘱人的建议

  • 多份遗嘱并存时,务必在新的遗嘱中写明"本遗嘱为最新意思表示,此前同类遗嘱与本遗嘱抵触的以本遗嘱为准";
  • 集中保管并标注各份遗嘱日期,避免继承人各执一份引发纷争;
  • 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公证遗嘱的程序严谨性仍有独特价值,可与自书遗嘱结合使用。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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