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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束哪些人?避开这五个常见误区

导读公司章程不只约束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有约束力。本文梳理上海地区读者常见的五个章程误区,结合《公司法》第五条,告诉你章程到底管谁、怎么写才管用。

章程只管股东?这个误区最耽误事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章程就是股东之间签的协议,只约束股东自己。实际上,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把章程当成股东内部文件,忽略了对管理层的约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下面拆解几个高频误区,帮你把章程用对地方。

误区一:章程只约束签字的股东,没签字的不用管?

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只要公司依法设立,章程就对全体股东生效,不管你有没有在章程上签字。后续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进来的新股东,同样受章程约束。打个比方,章程像小区的管理规约,你买了房搬进来,就得遵守,不能说你没参与制定就不认账。

误区二:董事、监事、高管不受章程约束?

这是个大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聘任,他们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比如章程规定对外投资超过一定金额需经股东会决议,董事擅自拍板,就违反了章程,可能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常见公司出事后才发现,章程里根本没写清楚高管的权限边界,追责时很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这条把约束对象说得明明白白: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一个都不能少。章程不是股东间的私下约定,而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误区三:章程写完了就锁抽屉,实际做事另搞一套?

章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的公司登记备案的章程是一套,实际运行靠口头约定或另签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通常以备案章程为准。上海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资格确认等案件时,会重点审查章程规定与实际操作是否一致。章程写了要开股东会,实际却从不召开,相关决议可能被认定不成立或可撤销。

正确做法是:章程怎么写的,日常就怎么做。需要调整的,走法定程序修改章程并办理备案,别让章程和实际两张皮。

误区四:章程条款可以随便写,反正没人看?

章程条款不能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否则无效。比如不能通过章程剥夺股东法定的知情权、表决权,也不能约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且不补偿”这类显失公平的条款。同时,章程可以结合公司实际做个性化设计,比如对股权转让、分红比例、表决权行使方式作出特别安排,这些只要不违法,对全体股东和高管都有约束力。

这里要注意:修改章程属于重大事项,通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程序上别偷懒,否则改了也白改。

正确做法:把约束对象和权限写清楚

要让章程真正管住该管的人,起草和修改时至少落实以下几点:

  • 明确约束主体:在章程中写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避免争议。
  • 细化高管权限:对董事、经理的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权限设定具体金额或比例,超出部分须经股东会决议。
  • 设定违反章程的责任:约定董事、高管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 保持章程与登记一致:修改章程后及时办理工商备案,确保对外公示信息与内部文件统一。
  • 定期审查更新:公司股权结构、业务规模变化后,同步评估章程条款是否还适用,别让老章程拖累新发展。

说到底,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石,约束对象搞清楚了,条款写实了,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建议结合自身公司情况,对照上述要点检查一遍章程,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完善。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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